[23]左亦鲁:《超越街角发言者——表达权的边缘与中心》,第63页。
确保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有共同准据,实现不同领域法治建设的标准统一、界限分明和协同推进,尤其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法治国家建设主体的法治政府建设通过组织法和程序法规定明确了基本要求,他指出,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最后,要发挥宪法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人权保障的盾牌作用。
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不仅仅是法定国家机关的职责,也需要人民在政治生活与经济社会中营造守护宪法的精神氛围,形成宪法实施监督的深厚社会基础。宪法规定的各项重要制度与政策都具有长远性、全局性和整体性,需要具体化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的高质量立法,在执法、司法环节要吃透制度精神与要义,有效落实宪法上重要制度的安排。习近平总书记回顾党史指出从建立革命根据地开始,我们党就进行了制定和实施人民宪法的探索和实践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有利于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坚持和完善上述制度,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改革的目标是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2002 年 11月,党的十六大召开。但无论是《民法典》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数字行政场景中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信息和其他数据的法律控制机制,都存在系统性不足。
传统的行政权运行在组织维度上依靠科层制的分工,侧重于在一个个特定的场景中执行法律,对处理整体性、大规模、跨部门的风险防控任务力有不逮。监管机构通过采集、分析数据,运用算法模式进行决策,从而对监管对象的行为及其趋势进行分析,预测未来风险,并采取风险干预等措施。在对行政活动进行数治赋能的同时,行政权与数字技术深度融合的数治,对行政法治也带来了巨大挑战。回归数治的事务之本质,明确各种法律关系的属性及其相互关系,可以为数字行政的归责逻辑提供一个建设性的方案。
在立法层面,《网络安全法》《民法典》《数据安全法》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都注意到了将行政机关处理数据活动纳入法律控制框架的必要性。一种数字权力与行政权力相结合的治理技术开始呈现,本文称其为数治(governance by data)。
因此,尊重人的尊严包括尊重他们的自主权,尊重他们控制自己未来的权利。四、数治对行政法治的影响 (一)数治与法治间的张力 前文分析表明,作为一种治理技术的数治,主要关注治理的工具有效性和效率,而非治理的价值理性与可接受性。此时,法治的价值系统正是驱动法治不断回应、变革其控制系统的内在力量。从行政程序维度看,传统行政程序所强调的公开、参与、程序公正、说明理由等理性化要求,在数治场景中遭遇空前的危机。
不过,1990年代兴起的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2000年代开始的全球治理(global governance)和多元中心治理(polycentric governance)等治理理论,不断突出以概率计算、统计规则而非制度权威为中心的治理模式。另一种观点认为,数治技术的广泛应用并未对法治系统构成根本性挑战,不应过度估计大数据、人工智能、算法等技术应用对法治系统的影响,现有的法治系统只需适当调适,便可以应对数治实践带来的挑战。如果不对数治自我强化的效应保持足够警惕,行政组织将面临路径依赖甚至被锁定的困境,被数字技术反向控制。技术治理需要对社会事实和法律规则进行数字化转换,但这一转译过程面临很高的简单化约甚至误译风险,由此往往带来数治的不确定性和偏差。
在这一情境中存在众多主体,且主体相互之间存在多种行政法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决定出现错误,结果的归因将变得非常复杂,相应地,法律上的归责难度也大大增加。而数据采集、分析与算法模型的应用,可缓解数据信息不足、监管能力受限等困境,增强行政监管的效能和效率。
1.算法决策的适用范围限制 无论多么强大和有效的技术,都是手段而非目的。辐射到国家治理中的数字技术具有显著的政治和社会功能,数字技术与公共权力的结合,增强了国家的社会测量能力,拓展了国家权力的作用范围。
人和事被化约为可由机器进行理解、分析、计算的数据集。数字技术对政府治理具有明显的数字赋能效应,但同时也提出了数字行政如何融入行政法治框架的新命题。公共理由(public reason)是制约权力并促成其理性化运行的实质要素,可增强法律规则的实践理性。司法审查所依赖的行政合法性分析技术,主要从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等要素展开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但数治改变了行政行为的方式和逻辑。数治的数据整合与算法演进技术,契合了韦伯所讲的现代社会对于工具理性的追求。遵循协同演化逻辑,法治系统对数治的约束,也需要针对数据、算法等关键变量而进行控制手段和机制的改进。
因此,工具有效性的逻辑与价值体系的维护之间所存在的张力将是激烈而持续性的。仅仅强调技术的工具有效性而忽视价值和目的,行政活动就会偏离国家目的,导致手段与目的关系的错位。
从表面上看,数治由数据、算法、代码来进行,呈现出技术外观和模型、计算的中立性和客观性,但本质上数治依然受行政主体控制和主导,数治的自我指涉效应也与主体的意志、管理目标、价值理念等因素有关。在治理的技术路线上,数字技术驱动的行政依赖对治理领域的人和事进行大规模数据化。
但在数字行政中,行政权力与技术权力深度融合,权责对应的逻辑呈现出不确定性。这种数治技术的广泛应用,还将对社会主体权益产生涟漪效应。
从法治视角看,无论是英美的法治原则(rule of law),还是德国的法治国(Rechtsstaat)原则,都强调政府权力必须受法律控制、个人权利受法律保障等基本价值立场。技术变革的非均衡效应带来了数字鸿沟。加强监管事项清单数字化管理,运用多源数据为市场主体精准‘画像,强化风险研判与预测预警。反思和明晰数字行政的归责逻辑及机制,对于数字行政时代的司法审查及权利救济制度也至关重要。
面对全方位的个人信息权益侵害风险,码治理模式尚欠缺有效的权利保障机制。这一可能性意味着数治的工具理性并非必然的、绝对的。
但法治价值系统的维护离不开有效的法律工具,法治的工具失灵将会导致价值承诺的落空。因此,对数治的法治约束,首先需要对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等数据处理活动进行法律控制。
三、数治的内在逻辑及外在效应 (一)数治作为治理模式的内在逻辑 从学说史看,数治的源头可追溯到将数目字和量化统计(number)引入治理理论(governance theory)的努力,其关注点是治理中的量化和数理统计工具。如果说现代法治的模型是一台初步的自动售货机,其运转仍需法律实践者通过文本解释进行维系的话,那么数目字化治理的理想便是进一步去除人的因素,尝试在量化与计算之中使个人裁量最小化。
首先,从法治的规则之治要求来看,法治建立在事先制定并公开的法律规则基础之上,法律规则构成法治的底层架构。例如,在社会信用监管的场景中,监管主体首先通过公民个人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建立起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将市场主体的身份数字化,从而打破监管机构之间的数据壁垒,为数字化监管提供数据基础的底层架构。《意见》也强调:着力提升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治安防控、公共安全保障、基层社会治理等领域数字化治理能力。法治的规则之治、理由之治具有一定的工具意义,这些工具最终都指向法治的价值系统。
五、法治约束数治的路线图 数治背景下法治的工具转型,整体思路是针对数治的基本要素,结合数治应用场景,来改进行政法治的控制工具和机制。法学界对数字行政的现有研究,主要以行政的电子化自动化为场景,分析这些场景中行政活动的程序性变化。
应当看到,并非所有行政活动都适宜引入算法决策。随着数字技术的迭代更新,将技术应用于更为广泛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之趋势不可阻挡,数字赋能已成共识。
即便行政主体愿意公开,个人也无法理解以机器语言作为载体的数据集、代码、算法。例如,在健康码等码治理的场景中,数据采集是由电信、平台、医疗机构、社区等主体实施的行为,这些数据进一步与行政系统中各部门的数据结合,再经由算法模型进行计算处理导出相应的结果,系统据此作出相应的决定。